
定义
要弄懂这些问题,咱们先来看看他们各自的定义。
检定定义
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校验定义
计量器具的校验:是指在尚没有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的条件下,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检测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校准定义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示值,分别采用精度较高的检定合格的标准设备和被计量设备对相同被测量物进行测试,得到被计量设备相对标准设备误差的一组操作,从而得到被计量设备的示值数据的修正值。
校正定义
仪器校正主要对仪器仪表进行部分仪表性能检测与调准,克服电子元件(电阻电容、运放等)的分散性带来仪表性能的不一致。
校正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仪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参数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参数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其目的是通过与标准比较确定测量装置的示值。
外校:用于直接测量产品并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而本实验室无能力校验的仪器。外校的仪器须由计检单位出具校验结果证明等相关数据。
内校:对质量有影响,但本实验室有能力校验的仪器。内校时:环境须在室温条件下进行,内校依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执行。内校之仪器的精密等级或规格须低于外校之仪器。
结果表示
每一台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其状态,设备标志有四种:合格、准用、停用、设备完好标识。
合格标识
经检定/校准确认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正常使用期间,使用绿色的合格标识。
准用标识
一经检定/校准部分计量技术指标合格,降级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使用黄色的准用标志。
停用标识
经检定/校准确认不合格、未经计量检定、封存、暂时不用或超出确认间隔的计量检测设备、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及设备损坏者使用红色的停用标志。
设备完好标识
仅起到特定功能(如加热、制冷、旋转、搅拌)的设备,没有明确的计量特性,正常使用期间,使用黄色设备完好标识。
设备标志应当粘贴在设备主要部件的明显位置以表明该设备的状态,标志是唯一的,同一设备的某些附件由于长期不用的原因,应粘贴停用标志。
常见问题
小析姐收集了提问次数最多的三个问题,分别是:
第一,何时送检?
所有计量设备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统一要求进行计量检定。计量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定期组织进行检定或校准。在距检定日期一个月或半个月以前,由设备管理员统一送检。
新购入的计量检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使用中的计量检测设备须按预定的周期按时进行检定或校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如何确定是检定or校准or校验?
为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可靠并能溯源,必须对所用仪器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校验。
(1)仪器检定:认证项目所用的仪器,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送检,例如玻璃液体温度计、天平、流量计、压力表等。目前我国强制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有40项、62种(见附录)。
(2)仪器校准:对于未列入强检目录但可以溯源的计量器具,由实验室自行寻求校准机构。
(3)仪器校验:对于不能溯源的、非强检仪器,或者所在地区计量检定机构尚无能力检定的仪器,被认证机构可以自己进行校验,制定校验方法(或规程)。自校方法应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1998)的要求进行。校验方法的内容应包括:概述、技术要求、校验条件、校验项目、具体校验方法、校验结果的处理、校验周期、附录或附加说明等部分。
第三,实验室内部校准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按照目录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内部校准需要校准标准。如果对外检测,需要授权。
内校要求:
(1) 环境条件
校准如在检定(校准)室进行,则环境条件应满足实验室要求的温度、湿度等规定。校准如在现场进行,则环境条件以能满足仪表现场使用的条件为准。
(2) 仪器
作为校准用的标准仪器其误差限应是被校表误差限的1/3~1/10。
(3) 人员
校准虽不同于检定,但进行校准的人员也应经有效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只有持证人员方可出具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也只有这种证书和报告才认为是有效的。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或型式批准。具体项目为: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1 | 1 | 体温计 | 体温计 |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 用于医疗卫生 |
2 | 2 | 非自动衡器 |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3 | 3 | 自动衡器 |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 P+V |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
4 | 4 | 轨道衡 | 轨道衡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5 | 5 | 计量罐 | 铁路计量罐(车)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6 |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7 | 立式金属罐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6 | 8 | 称重 传感器 | 称重传感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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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9 | 称重 显示器 | 称重显示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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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 | 加油机 | 燃油加油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9 | 11 | 加气机 |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2 |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3 |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0 | 14 | 水表 | 水表DN15~DN50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1 | 15 | 燃气表 | 燃气表G1.6~G16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2 | 16 | 热能表 | 热能表DN15~DN50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3 | 17 | 流量计 | 流量计(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4 | 18 | 血压计(表) | 无创自动测量 血压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19 | 无创非自动测量 血压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15 | 20 | 眼压计 | 眼压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16 | 21 | 压力仪表 | 指示类压力表、 显示类压力表 | P+V | 用于安全防护 |
22 | 压力变送器、 压力传感器 | P+V | 用于安全防护 |
17 | 23 | 机动车 测速仪 | 机动车测速仪 | P+V | 用于安全防护 |
18 | 24 | 出租汽车 计价器 | 出租汽车计价器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19 | 25 | 电能表 | 电能表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20 | 26 | 声级计 | 声级计 | P+V | 用于环境监测 |
21 | 27 | 听力计 | 纯音听力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28 | 阻抗听力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22 | 29 | 焦度计 | 焦度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23 | 30 | 验光仪器 | 验光仪、 综合验光仪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31 | 验光镜片箱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32 | 角膜曲率计 | P+V | 用于医疗卫生 |
24 | 33 | 糖量计 | 糖量计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25 | 34 | 烟尘粉尘 测量仪 | 烟尘采样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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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粉尘采样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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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粉尘浓度测量仪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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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37 | 颗粒物 采样器 | 颗粒物采样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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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8 | 大气 采样器 | 大气采样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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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39 | 透射式 烟度计 | 透射式烟度计 | P+V | 用于环境监测 |
29 | 40 | 水分 测定仪 | 烘干法水分 测定仪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41 |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42 | 原棉水分测定仪 | P+V | 用于贸易结算 |
30 | 43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P+V | 用于安全防护 |
31 | 44 | 谷物 容重器 | 谷物容重器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32 | 45 | 乳汁计 | 乳汁计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33 | 46 | 电动汽车充电桩 |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 V | 用于贸易结算 |
34 | 47 |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35 | 48 |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36 | 49 | 医用 活度计 | 医用活度计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37 | 50 | 心脑电 测量仪器 | 心电图仪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51 | 脑电图仪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52 | 多参数监护仪 | V | 用于医疗卫生 |
38 | 53 | 电力 测量用 互感器 | 电力测量用 互感器 | P+V(500kv(含)以下) P(500kv以上) | 用于贸易结算 |
39 | 54 | 测绘仪器 | 手持式激光 测距仪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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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全站仪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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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测地型GNSS 接收机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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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范围及 说明 |
40 | 57 |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 二氧化硫气体 检测仪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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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硫化氢气体 分析仪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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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一氧化碳检测 报警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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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 分析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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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烟气分析仪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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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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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甲烷测定器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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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P表示型式批准,V 表示强制检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