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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员资格证内校计量员培训-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法制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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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员资格证内校计量员培训-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引言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法制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检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因此,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均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1 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现状

1.1 计量技术机构资源配置与市场需求不匹配

自2017年4月1日起,国家停征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此举极大地降低了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企业的经济负担,深受各企业的欢迎。然而,随着计量收费停征政策的实施,全国各地企业的强检计量器具送检量大幅增加,鉴于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人员数量、实验室面积以及标准器设备配备等无法及时匹配,各计量技术机构均不同程度地出现无法在原承诺的检出时限内完成检定任务的现象。对于一些不能长时间停工停产,急于使用设备及证书的客户的正常生产会产生不少负面影响,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计量技术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1.2 强检计量工作财政保障和备案标准不统一

虽然停征计量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但并未统一制定相应的保障政策,因此各地政府财政保障力度各有不同。在强检计量器具计量收费停征后,基于企业送检量大增但财政保障不足的现状,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对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审核更加严格,出现了强检计量器具备案难的现象。由于没有统一的备案流程及审核尺度,各地对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审核尺度把握有所不同,有的只需在市场监管总局e-CQS平台注册登记即可,有的则需提供各种材料佐证用途,这导致相同的计量器具在不同的地区强检计量器具备案认定存在差异,部分企业集团在不同分公司的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的认定标准也不同。

1.3 基层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导致职能弱化

近年来,市场监管系统所属计量技术机构单位改革进入深水区,部分基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其他机构合并后转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业务范围明显扩大,人员流动明显,甚至有的基层计量技术机构出现计量技术人员断档的现象。同时,叠加单位性质因素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出现了企业申报的强检计量器具不能及时检出的不作为现象,甚至部分基层计量技术机构主动暂停计量标准使用或计量标准到期不主动申请复核,导致无法开展正常检定工作,当地企业无法就地就近在本地申请强检工作。

1.4 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适用范围模糊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将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调整为40大类62种,适用于周期检定作为强检方式的有45种,其中只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才属于强检计量器具。强检适用范围中对于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领域使用主体和范围界定较为模糊,如安装在工艺过程中用于监控的压力表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范畴的计量器具面临着争议。

2 关于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建议计量技术机构执行统一的强检计量器具检出时限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本职工作。强检收费停征后,由于各地财政强检经费保障政策不同,部分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法制计量工作态度不积极,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下降,承诺的检出时限也有所不同。针对该现象,建议针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强检工作制定统一检出时限,以服务好各地企业计量需求,同时制定检出时限也有利于提高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更合理地安排资金及人员,从而保障型式批准、强检工作的顺利实施。

2.2 建议健全统一强检计量器具计量收费财政保障及备案流程

2017年,国务院实施计量收费停征政策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让利于社会和企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财政保障制度,各地针对强检计量器具工作经费的保障存在较大差异。财政保障好的地区,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容易,基层计量技术机构强检工作的积极性强;财政保障差的地区则恰恰相反,强检计量器具备案难度明显增大,基层计量技术机构工作积极性也显著降低。基于此,建议实施全国统一的强检工作财政保障标准以及强检计量器具备案流程,开展全国统一备案审核尺度。

2.3 建议基层计量技术机构独立运行并实施相应层次垂直管理

做好计量工作需要从业人员经过系统培训及长时间的积累,但县区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大都进行了机构改革,随着机构业务方向的扩大,人员流动性也明显增加,计量人员的专业性明显下降,服务企业的能力在显著降低。因此,建议尝试地市级以下计量技术机构单独设立试点,并实施垂直管理。此举可以保障计量技术机构的专业性,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强检计量工作,同时从业人员跨行业流动性会明显降低,可更好保障强检计量工作的开展。

2.4 建议继续调整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范围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中适用于强检方式的有45种,包括用于民生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油机、加气机以及医疗用部分计量仪器设备。但诸如流量计、计量罐等部分不涉及公共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仅用于企业间贸易结算和内部安全防护,其结算是一种市场行为,可根据贸易双方实际需求自主委托进行检定/校准,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议根据实际社会需求,将用于公共民生、医疗设备、提供公共测量数据、公共区域安全防护类的计量器具设置为强制管理计量器具,取消计量罐、流量计、压力表、衡器等不用于公共民生贸易结算和公共区域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为强制管理计量器具。

2.5 建议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参考车辆年检周期做法

随着强检计量器具社会保有量的持续增加,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企业在备案和申请检定后,计量技术机构严格按照强检计量器具有效期时间点实施检定越来越困难,可能出现强检计量器具到期后计量技术机构未及时按期实施检定,导致计量器具使用企业违法使用超期强检计量器具的现象。因此,建议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引入车辆年检周期的做法,被检强检计量器具证书有效期截止到检定有效日期的月份。此举可以使具备检定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检定工作以及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企业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避免由于企业未及时申请强制检定而出现短时间的违法行为。

2.6 建议优化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管模式

针对部分用于大额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如加油机、加气机、衡器、流量计等),如果人为实施作弊手段,在开展周期检定时可能很难发现,因为在实施周期检定时作弊方会提前将计量器具恢复至正常状态,在检定合格后再次调整以实施作弊行为。基于此,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优化监管模式,加大投诉举报受理力度,在上述计量器具有效期内增加计量暗访频次,实施黑白名单制度,在黑名单内企业计量器具有效期内不定期突袭,增加检定频次,加大查处力度,白名单内企业可按照相关检定规程开展正常周检工作。此举既可有效提高强检计量器具周检工作的有效性,又可震慑人为作弊行为,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2.7 建议更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叫法

目前,随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更新,很多检定规程在更新后转为校准规范,而且目前很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量值传递依据是国家校准规范。此类担负我国量值传递体系任务的计量标准器将无法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同时,按照现行规则,该类重要计量标准器具的依法量传无法享受到计量收费停征的优惠政策。参考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建议从法律层面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改为“强制管理计量器具”,列入目录的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监管方式由“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改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周期溯源”,“强制周期溯源”方式需按照相对应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给出检定结论和校准结果的符合性判断,以增强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管理的法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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